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有什么区别?

2026-06-16 12:19   165次浏览

履约担保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设工程领域两类不同的保障机制,核心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明确:

一、设立目的与保障阶段不同

履约担保是保障承包人全程按约履行整个建设工程合同义务,覆盖从工程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流程,主要担保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如期交付合格工程,针对的是承包人整体合同违约风险。

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二条规定: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仅针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维修责任,保障的是竣工后的质量缺陷维修义务。

二、收取与预留规则不同

1. 来源不同

履约担保一般是承包人额外向发包人缴纳或提供,不计入应付工程款的预留范畴;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预留,本质是扣留部分应付工程款作为担保。

2. 比例限制不同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通常由招标方根据项目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虽无直接的法定上限,但实践中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银行保函、保证担保等形式的担保金额也参照该标准设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七条明确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存在明确的法定上限。

3. 禁止重复规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两类担保不得重复收取。

三、担保期限与返还规则不同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一般覆盖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交付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解除担保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缺陷责任期挂钩: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就能得到支持: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或起算满二年。

且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约承担法定的工程保修义务。

四、法律后果不同

针对履约担保:如果承包人整体违约(如擅自停工、弃场、未按约完工),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赔偿;

针对质量保证金:如果承包人未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产生的费用,剩余部分仍需按期返还给承包人。

实操注意事项

承包人已经提交履约担保的,有权直接拒绝发包人重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两类保障的担保范围、期限、返还条件,避免模糊约定产生争议;

无论是履约担保还是质量保证金,发包人都不得违规挪用,逾期返还的承包人有权主张逾期利息。